人证,又称“言词证据”,是指 通过特定人的陈述来证明某一事实或情况存在的证据。在司法程序中,人证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指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基于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证人需要具备相应的作证能力,即能够正确表达意志并理解作证的意义。
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如原告、被告)就其所知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指被害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供述和辩解。
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
人证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与物证相对,人证是通过人的意识活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然而,人证的可信度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证人的记忆力、可信度、作证动机等。因此,在审理案件时,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以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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