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过处分是指 对有过错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这种处分措施出自2007年6月1日颁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一种形式。
记过处分与其他行政处分(如警告、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一样,都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可以在时间限制过后取消该处分。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记过处分的时间为12个月。
记过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轻微的人员,记录或登记过错,以示惩处之意。与记大过不同的是,记过处分的过错程度相对较轻,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或损失。
在受记过处分期间,公务员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且不得晋升工资档次。此外,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如果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综上所述,记过处分是一种相对较轻的行政处分,适用于轻微违反行政纪律的公务员,并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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