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立案的部门主要包括:
对于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有权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等案件有立案权。此外,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若理由不成立则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并立案,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有立案权。
对走私犯罪有立案权。
这些部门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的材料后,会根据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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