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笔录属于 鉴定意见类证据。它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时所作的笔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辨认笔录是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即“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辨认笔录作为鉴定意见类证据,具有以下特点:
辨认笔录来源于案件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因此属于言词证据。
辨认笔录直接反映了辨认过程和结果,可以作为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辨认笔录是侦查人员在辨认过程中直接制作的,属于原始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辨认笔录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和依法正确裁判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辨认笔录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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