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措施是指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这种措施主要适用于必须到庭的被告,例如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的人,或者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人。在民事诉讼中,如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若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可以拘传。
拘传的特点如下:
被拘传的被告必须到案接受讯问,否则可能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
需要由本案合议庭或执行员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后,填写拘传票,交由司法警察执行。拘传时,必须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并强制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
拘传的适用阶段通常是在诉讼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但主要是在庭审前或庭审过程中。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情况下,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以上信息提供了关于拘传措施的详细解释,包括其定义、适用条件、法律效果以及程序要求,旨在帮助理解这一重要的司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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