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划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以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书证。
以图形表现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情形的书证。
以符号作为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情形的书证。
公文书证以外的书证。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所制作的文书,以此文书作为证明案件有关情况的书证。
书证中所记载的或表述的内容,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的书证。
书证中所记载或表述的内容,反映的只是制作人的见闻、感想、体会等。
具有一定思想内容,但法律不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履行特定手续的书证。
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一定形式或必须经过特定程序或履行特定手续否则无效的书证。
原本(或原件)是指文件制作人最初制作的文件;照原本全文抄录、印刷而具有原本效力的文件,称为副本;复印件是指用复印机复制的材料;节录本是指仅摘抄原本或正本文件部分内容的文件。
这些分类有助于理解书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在实际案件处理中如何有效地运用这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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