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级复议通常指的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复议机关可以是上一级主管部门。以下是同级复议的一些例外情况:
1. 检察院自侦案件:被害人对不立案不服,可向上一级检察院复议。
2. 监委移交的案件:对检察院不起诉不服,可向上一级检察院复议。
3. 证人或旁听人员对司法拘留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4. 强制医疗程序中:对被强制医疗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这些例外情况说明,在特定行政行为和程序中,复议的途径不仅限于同级政府,还可以是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法院。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信息基于最新的参考信息,具体法律条款可能会有所变动,请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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