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以下是具体的规定:
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存在其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延长,则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改变管辖的情况:
如果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审理期限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请注意,这些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件情况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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