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部门包括 环保局和住建局。具体来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环保局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石材加工、矿山开采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此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信息共享和资金保障机制。开发区(园区)、风景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依法做好管理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依法做好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本区域内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综上所述,环保局和住建局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都有明确的职责,建议根据具体污染类型和活动性质,向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咨询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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