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清算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清算人可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由过半数合伙人指定的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
若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
清算人确定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接到通知后30日内,或未接到通知的从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
清算人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清算财产首先用于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和清偿债务。
剩余财产按合伙协议或法律规定分配。
清偿完所有债务后,若有剩余财产,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或其他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以上步骤确保清算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并保护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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