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可以申请著作权登记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 文字作品,如文章、论著等;
2. 口述作品,如讲演、报告等;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 美术、建筑作品;
5. 摄影作品;
6. 视听作品;
7.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 计算机软件;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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