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档案的单位主要包括:
1. 综合档案馆:接收本级各类组织机构(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的档案。
2.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
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单位:由人社部门授权并颁发了人事立户登记证的企业。
4. 人才市场:包括当地人才中心、教育局、国有企业、政府、学校等,大型企业一般也会设有档案保管服务,私营企业通常将档案托管在人才交流中心。
5. 户籍地人才中心:负责接收户籍地人才中心有权接收的档案。
6. 工作地区人才中心:持所在地区的工作证明,档案可以存在工作所在地的人才中心。
7. 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机关政府部门等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
8. 私营企业、民营企业通常没有接收人事档案的权限,毕业生可根据公司要求,将档案代理在用人单位指定的人才机构或在经用人单位同意后转回生源地人才机构代理。
请注意,档案的接收和管理需遵循相关规定和程序,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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