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这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也是企业合法经营的重要凭证。
此外,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因此,无论是从领取营业执照还是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税务登记的最晚期限均为30日内。建议企业尽早办理税务登记,以确保合法经营并避免可能的处罚。
“反内卷” 和低价换量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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