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假延长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
工伤职工因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前的合理时间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延长的时间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5日内,并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工伤职工需要提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附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休假证明等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对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所在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且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用人单位在接到工伤职工的申请后,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和具体情况作出核定,并决定是否批准延长。
延长停工留薪期后,工伤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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