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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曝光一起粮食流通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23 10:50:00    

近日,我市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通力协作,合力查处一起拖欠粮款案件,现公开曝光,旨在让各地区、各企业、各粮食经纪人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推动我市粮食流通领域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和种粮农民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至12月,河南某粮食产业园有限公司先后与青海某源贸易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北区某粮油经营部、青海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青稞采购合同,本地三家企业又委托粮食经纪人采购青稞。同时,河南某粮食产业园有限公司与青海某德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青稞销售合同。

经核查,青海某源贸易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售粮款、未进行粮食收购备案、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及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行为;河南某粮食产业园有限公司从事粮食储存,存在未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行为;西宁市城北区某粮油经营部、青海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存在从事粮食收购,未进行粮食收购备案、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及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行为;青海某德贸易有限公司从事粮食销售,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及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行为;各公司与粮食经纪人、粮食经纪人与种粮农民均未签订收购合同。

【查处结果】青海某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款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河南某粮食产业园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行政处罚;西宁市城北区某粮油经营部、青海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行政处罚;青海某德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粮食流通事关粮食安全和种粮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粮食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要以此案为鉴,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备案登记、台账管理、合同签订、粮款结算等法定义务,共同推动我市粮食流通领域监管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迈进,全力维护稳定有序的粮食市场秩序,让种粮农民卖得放心、收益有保障。【记者 张弘靓】